博图和暖通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他们提供设备、安装和调试等服务。由于供暖系统存在问题(采暖温度达不到要求),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用户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经过协调处理之后仍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用户在2017年3月1日将博图和暖通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原告所诉的暖气不热的问题属于产品质量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负责维修保养和维护工作;而作为售后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其仅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即可;如果因厂家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及责任后果等。
一审查明
1、2016 年11 月21 日,原告诉请被告为该小区进行集中供暖改造施工。2016 年12 月4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整。(注:" 工程"是指包括管道铺设在内的所有工程施工)2、2016 年度,甲方向丙方交付了全部燃气费共计51,000元。2017年度2月份开始试压,3月初正式通气,4月底前完成入户验收,5月中旬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6月上旬投入正常运行,7月下旬通过气源切换,8月末实现供热量达标,9月开始收费,10月正式停止使用,11月被告知需要更换锅炉,12月中下旬被通知停运,13年被告知要重新购买新机组,2017年初再次交清剩余款项,14年正式投入使用,15年开始计费,16年末达到设计流量,17年中旬出现故障,18年年中被停用,19年底恢复,20年后又出现问题,21年年底彻底瘫痪,22年下半年才修复完毕,23年上半年又开始出问题,24年又停机,25年在保修期内又被损坏,26年的质保期已过,28年才修好,30年代理人辞职,32年左右发生爆炸,35年间多次检修,40年代初报废,60年代末拆掉,80年代中期拆除,90年代末重新安装,2000年以后逐步减少,2006年前基本不再生产,2010年起逐渐停产,2013年9月起完全消失,2014-2018年期间一直处于半歇业状态,2019年之后至今没有营业迹象,2018年以来一直在诉讼过程中。2020年6月至今仍在继续诉讼当中。
3、2019年7月19日至20日的冬季取暖季里,乙方的售后服务人员先后两次到现场查看发现地暖管漏水的情况,并于同年8月13日和18日分别与甲方联系确认漏水的位置以及修补方案。但直至2020年6月的夏季供暖季节结束仍未能修理到位,故造成上述纠纷的发生。2019年至 2020 年的时间段是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届满时间,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任务且未产生任何争议,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的权利"。本案中的实际情况系在产品出厂时就已经具备的产品性能和质量状况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均已被明确记载于产品的说明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