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冰箱E03,型号为SANWA EV-F6NR(B),是2011年3月购买于北京某家电卖场的三门电冰箱。
2012年5月份使用过程中出现频繁死机现象,5月底更换电源板后问题解决,6月中旬再次发生同样情况,8月初将原配件寄回维修店修理,9月上旬又出现问题,10月中下旬送至厂家进行检修,11月下旬才修好,12月开始正常工作,2013年底因质量问题退换货处理,2014年初正常使用中,2015年中旬突然无法开机,2016年年1月发现制冷功能失效,2017年7月由于内部零件损坏导致压缩机不工作。2018年2月至8月在售后网点保修期内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未果,3月至今一直闲置在库房内,2018年9月经协商退回厂商并承担运费,2019年开始正常运转至今。2020.3.15日因为长时间不使用而断电停转。3月末经检查后发现压缩机和冷凝器均已报废,4月21日在当地经销商协助下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7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一、基本事实
201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型电器商场购买的该款产品,2012年10月18日开始出现频繁的关机重启的现象。2013年至2015年间先后两次到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服务点进行了免费维护保养。2015年下半年开始经常出现自动停机或启动困难的问题。2016年上半年曾送到原厂指定维修点检测过电路部分无异常。2017年夏天空调运行时偶尔会出现温度显示错误的情况;2017下半年以来反复出现的冷藏室不能冷冻的故障。2019年4月到2020.1期间陆续出现了三次以上整机停止工作的状况。4月16日下午14:00左右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随后立即拨打400-810-8880电话报障;4小时之后客服人员上门服务;5分钟之内技术人员就到达现场解决问题;6个小时以后第二次碰到相同的问题,工作人员迅速修复了机器并且恢复了正常的运作;3天后的晚上19:30第三次遇到同样的问题......
二、争议焦点
1、关于消费者的投诉是否属于产品质量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拘役以下处罚金”;同时第一百四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不属于质量侵权行为引发的消费权益受损赔偿之诉,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合同违约及损失补偿请求之讼。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同一商品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又有虚假宣传的情形为由申请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有缺陷的商品",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就不应予以保护。